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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租船人告知船东无货可装,仍需承担该航次的滞期费?

发布日期:2010-03-10 点击数:600

作者: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龙玉兰

滞期费,当然是航次租船合同下才有的项目,在定期租船情况下租船人按照约定的租期支付租金,不存在滞期费问题。

在单航次租船合同情形下,滞期费的确定应是不太困难的事情。但是,当双方签订的是连续航次租船合同时,问题将变得相对复杂;当租船方无货可运导致争议,而在争议中,租船方主张双方曾就暂缓第n次航次的履行达成过协议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实务中,连续航次租船合同可能表现为一定期限内的连续航次租船,也可能表现为运输一定货物数量的连续航次租船。其中,后者定性为连续航次租船合同较为容易,争议不会太大,即使有,仲裁庭/仲裁员或法庭一般不会支持。对于前者,往往存在较大异议,尤其是合同中有一些看似期租合同的条款,譬如租船期间、交船时间、船舶吨位、航区、用途,结果,当租船人觉得主张定期租船合同于其有利时,租船人常常会作出该种选择,比如,租船人主张船东没有在合同

约定的交船期限内交船,构成违约,要求船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约定的数额经常较为巨大。因此,船东在与租船人签订连续航次租船合同时务必注意措辞的准确性,以免引发误解,导致不利的后果(参见拙文《正确区分定期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乃事关是否构成违约的重大问题》)。

本文拟就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连续航次租船合同中,当租船人要求暂缓履行某一航次时,船东是否可以就该次被中断的航次及之前已经履行航次的滞期费提出索赔主张,加以探讨。

有这样一个案例:“富洋”轮仲裁案,船东和租船人签订连续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船东运输总共700000吨散装煤,装货港越南锦浦港,卸货港高栏港、珠海港或广州黄埔港。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在香港仲裁。申请人为船东,被申请人为租船人,船东要求租船人承担第四航次和第五航次的滞期费;租船人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船东赔偿错误留置货物造成的损失。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变更第五航次履行的协议。那么,先来看看双方的往来函件是怎么表述的。2005年3月31日,租船人通知船舶代理人“接越南煤炭总公司通知,由于超南锦浦港口需在2005年四月十日前优先处理四月一日前旧价格的煤炭装运,四月一日后新价格煤炭的装运计划尚未安排,为此请贵公司通知‘富洋’轮船长四月上旬暂缓前往越南锦浦港装货。一俟接到相关配载通知,立即通知贵公司。”4月1日,船东复函:“关于‘富洋’轮由于越南调整煤炭价格,所以该轮在本航次结束后,不能按合同规定进行连续装运航次,预计要到2005年4月10日后到越南锦浦港装货。由于该轮预计在广州黄埔完货时间2005年4月3-4日,所以与贵司通知中‘四月上旬暂缓前往越南锦浦’,从广州黄埔航行到越南锦浦港预计要航行一天半的时间,所以该轮要到5-6号才能抵达越锦浦装货港,如要到4月10号开始装货,中间的时间仅有4-5天的时间,该轮也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安排一票短航次的货,从而保证贵司的装货时间。我司从现在开始已开始寻找此类货的运输,但是此类货很难找,我司将尽力寻找。根据贵司的传真内容,我司建议如下:1、由于中间时间很短,仅有4-5天,建议该轮直接航行到锦浦提前等泊位。2、贵司长期从事进口越南煤炭贸易,可与越南方面联系,在4月10日前再运一个航次的煤或找一找其他客户,是否有未运完的越南煤,可以在此期间运一个航次。3、请贵司给出下一个航次的相对准确的受载期,我司尽量尽快地寻找一票短期的货。4、请贵司寻找一票合适的短期货。多谢贵司的支持和协助。”

请读者先不要往下看,自己试着分析一下,从这两份函件的措辞能否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双方是否达成了变更第五航次的协议?理由是什么?

租船人认为——3月31日的函是一个非常清楚的暂时中止合约履行的意思表示;4月1日回函清楚表明了同意暂时中止合约履行的意思表示,其由四个意思点组成:(1)明确获知租船人暂时中止合约履行的意思表示;(2)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后,船东不能保证租船人的装货时间,并解释了其理由,但没有任何拒绝接受暂时中止合约,坚持仍然按照合同前往越南装货的意思表示;(3)船东接受租船人暂时中止合约履行的要求,已经开始寻找替代货物运输,双方在此时达成合意;(4)在达成暂时中止合约履行合意后,船东提出四点建议,其中包括要求租船人给出相对准确的受载期,请租船人协助寻找一票合适的短期货,但这些建议不是对双方已经达成暂时中止合约履行合意的否定。

船东认为——租船人要求暂缓前往越南锦浦港,船东将空船等货,租船人没有提出补偿,表明没有对价,船东不可能同意修改合约的建议。英国法下没有“暂时中止合约履行”的概念,船东无法实际操作。回函知道租船人修改合约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同意修改合约:(1)因为函中没有“接受暂缓装货”字样;(2)说明了无法接受合约修改的原因,很婉转地再次强调“难以找到”,但会尽量帮忙,“我司从现在开始寻找此类货的运输,但此类货很难找,我司将尽力寻找”,这句话是典型的委婉表示拒绝;(3)四点建议是船东对合约下一步履行的建议,进一步表示了船东拒绝对合约进行 “暂缓装货”的修改,非常明确地表示了船东不接受暂缓去越南装货的无礼要求。修改合约是很重要的事,双方必须达成明确的合意,两对传真应该被认为是双方是否对合约进行修改或怎样修改进行的磋商,仅凭两对传真,根本无法确定双方新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合约没有得到修改,船东有义务继续履行租约,前往第五航次的装货港等待装货,租船人也有义务准确待装船的货物,即使真的暂时无货可装,“富洋”轮也必须按照租约直接前往越南进行连续航次,否则就构成船东违约,提供货物装船是租船人负责,船东只负责及时提供船舶装货,“富洋”轮开往第五航次的装货港不需要租船人的任何指示。如果租船人无货可装,应当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仅凭一句“暂缓装货”就要求“富洋”轮不前往装货港装货明显不合理。

看完了双方的对抗陈述,是否觉得各有其理?

再来看看仲裁员如何裁决:

双方书面约定委任独任仲裁员杨良宜先生,双方没有要求开庭,同意杨先生在已获得证据基础上制作裁决书。杨先生2006年1月2日作出裁决,认为租船人提出的不是要约,船东提出附条件的反要约,租船人却没有答复,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不存在变更第五航次履行的协议,最终认定船东应获滞期费赔偿,驳回租船人提出的要求船东赔偿错误留置货物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

为清楚起见,也为方便作为读者的船东能了解本案中船东胜诉的原因,并起到其借鉴作用,现在摘录“裁决理由”中的部分说理:“是否存在变更第五航次履行的协议?这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我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的是‘连续航次租船合同’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因此,因租船人或船东的问题引起航次中断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除非依据租船合同约定条款可以免责或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合同。据我理解,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人通常情况下无权像期租合同的租船人那样对船东发出指令。而且,期租合同下,租船人也无权向船长或船东发出违背合同约定的指令。因此,我的观点是,本案租船人无权以无货可装为由命令船长2005年4月上旬前不要前往锦普港,这是要点。如果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暂缓第五航次的履行,情况将不同。”“对于租船人传真能否被认定为一个要约,我持极大怀疑。第一个建议只是告诉船东为何无货可装,后面部分仅是命令或指示‘富洋’轮不要开往锦浦港(我已说过,租船人没有发出这样命令的权利),我认为很难接受一个命令(正确或错误的)可以变成一个意图与他人订立合同或达成协议的合约,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本案中我没有发现租船人向船东提出了什么样的要约。”“任何一个书面文件必须整体理解。船东在传真中先解释了寻找这样一个短航次实属难事,并提出四个不同的建议,其中第一个建议是提前开航到锦浦港等待装货,这和租船人的命令和指示完全相反,也和租船人主张船东在传真中的措词构成一个最终完全接受要约的承诺(接受租船人命令或指示不开往锦浦港)的说法几乎不相符。即使双方正在谈判磋商,我理解船东在传真中的措词更像是一个反要约,向租船人提出不同的建议,租船人却没有答复这些建议,故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即使将‘我司已开始着手寻找一个短航次,尽管非常困难,我司尽力而为’这句话单独理解(这是错误的方法),我没有找到能够确定为一个清晰而不含糊的、最终明确的‘承诺’的措词。我理解正像船东辩解的一样,这只是希望与租船人合作的意思表示。在同一行,船东还表示寻找一个短航次非常困难。通过其他内容,比如第三个建议要求租船人给出装船的确切日期,以便寻找艰难的短航次,使意思变得清晰和明确,无疑它使船东知道短航次将持续的时间。但是租船人没有回答船东的建议。”“即使船东表示合作的意愿可以被理解成一个合作的要约(我表示怀疑),它也是附条件的,且没有被租船人接受。”“我审阅两份传真,认定双方没有变更合同的意图,特别是船东的传真。”“最后,我认为对于商业人士涉及谈判、提出合作要约或协助解决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轻率地认定已经达成一个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合约,是不正确的。他们不是律师,不能要求作为法律外行的人士发出的每一句话或每一个信息都附上‘对他们的契约权没有损害’或绝对地确认没有承诺任何事情的标签。因此,我决定支持船东提出第五航次滞期费的请求。”

从上述可见,对于双方是否就第五航次的履行达成变更协议,以及为何要支持船东对第五航次滞期费的索赔,仲裁员的说理能给我们诸多启示。如果要求变更合同,必须提出明确的关于变更的要约,措词上应当有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对方作出明确的答复,当对方的答复不能确定为承诺或甚至看似反要约时,不能轻易地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变更协议。

此外,本案的租船人还可从滞期费计算的依据上进行抗辩,在此不再展开阐述。另一方面,尽管本案中船舶前往装货港,但是,在租船人告知无货可装情况下,船东并不前往装货港,能否主张滞期费?能,但是,若船东实际在等待装货过程中为第三人运输货物,则不能就实际运输货物的时间计算滞期费(不能重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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