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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水域污染损害有关监测及评估鉴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1-02-09 点击数:501

作者: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许光玉  龙玉兰 

摘要:油污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包括了生态损害和渔业资源损失。需要监测评估鉴定。法定监测机构作出的监测评估报告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按照监测规范作出,其中背景值尤为重要。至于个人作出的评估报告属于证人证言而非鉴定结论。油污染损害赔偿案中,当污染源难以确定时,需用到油指纹的鉴定。

关键词:污染损害;生态损害;渔业资源;评估报告;鉴定结论;监测机构;监测规范;背景值;增殖放流;恢复措施;油指纹鉴定。

 

海上发生船舶漏油故后,油料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影响海洋功能区的正常使用,使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中,证明污染损害的存在是污染受害方提出索赔的举证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该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污染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污染行为,以及受害人因污染所受到的损害。加害人需要就污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由于自然资源的经济损失通常都是油污染损害赔偿中比例最大的部分,证明自然资源损失的证据是诉讼中争议的重点。油污染对自然资源的损害程度和自然资源的经济损失,非经环境资源的专家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调查不能得出结论。我国目前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还比较落后,油污染对海洋自然资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海洋生态和海洋渔业资源的损害,其具体损害情况只能由专家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评估结论。

美国《1990油污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自然资源的损害,由自然资源托管人根据国家公布的评估规则进行评估。美国是目前环境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最完备的国家,可经由执行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计划完成损害赔偿及复育金额之估计,例如1989, 3, 24, Exxon Valdez油轮溢油41000吨在美国Alaska海岸事件,获赔9亿美元(分十年给付)。另一求偿方式可依照华盛顿州法第173-183WAC章溢油补偿程序计算求偿金额(Logan, 1992),依据溢油毒性、环境敏感度和清除及预防保护行动三项因子之等级决定。虽然根据自然资源复育评估计划(NDRA)完成损害赔偿金额之估计和依照华盛顿州法第173-183WAC章溢油补偿程序计算求偿金额方式不同,但是最基本的信息仍然需要建立在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了解,因此,此类计算求偿方式需要有完整的基础生态数据收集、整理与建置。

在我国,海洋渔业专家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所作的评估结论,通常以调查评估报告的形式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7)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8)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评估目的体现在:通过收集历史资料、现场调查,确定该次海洋溢油损害的对象、范围和程度,进行损害评估工作,为该次溢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生态和渔业资源的损害费用计算等提供技术依据。

评估的主要内容有:生态损害程度调查;生态损害评估;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及恢复费用评估。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程度调查是开展损害评估的前提与基础,主要包括溢油事故调查和海洋环境要素调查。其中,溢油事故调查主要是对溢油影响范围进行全面调查,为评估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海洋环境要素调查主要是对海水化学以及海洋敏感区等进行调查,查明海洋生物栖息的环境状况,为生态损害程度确定提供基础依据。海洋溢油对生态损害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损害对象及程度确定、生态损失计算。损害对象及程度确定是查明受到溢油影响和危害的对象,包括海水质量和生态敏感区等要素,通过收集有关资料,分析对比溢油前后上述污染损害对象的变化及程度,为生态损失评估提供基础依据。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包括海洋溢油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天然渔业资源现状调查和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计算)及受损渔业资源恢复费用评估。

生态损害方面,海洋生态环境要素中的水质为溢油生态损害评估调查的主要项目。生态损失包括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环境容量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用等。其中,溢油事故造成的海域环境容量损失依据《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2007)中规定的影子工程法进行评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主要表现为海水质量受损,依据《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095-2007)所列公式计算。

渔业资源损害方面。石油类对海洋生物的危害是多种形式的,主要影响方式包括致死效应、生态效应、生理行为效应、致突致畸效应、异味效应等。受损渔业资源的恢复措施主要有人工增殖放流、渔业保护区建设及人工鱼礁建设等,其中最有效、实施效果最好的方法是人工增殖放流,对于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恢复溢油事故海域渔业资源的生物多样性、促进溢油事故海域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逐步恢复到原有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大部分渔业资源因无苗种生产,无法采用直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资源补偿,而这些种类是污染海域中的重要组成种类,也是经济价值较高的种类,只能采用价值相近的品种替代评估游泳生物种群恢复费。因此,恢复措施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可直接增殖放流部分的费用,一是替代种类部分的费用(包括幼体购置、运输、放流、保护等费用)。并且,该部分费用需要涵盖已采取的恢复措施发生的费用和将要继续采取恢复措施所需要的预算资金。

污染事故监测的特性。油污染事故渔业损害评估监测属于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并非一般性常规监测,故不同于一般监测。《海洋监测规范》2.5规定的应急监测是:“在海上发生有毒有害物资泄放或赤潮等灾害紧急事件时,组织反映快速的现场观测,或在其附近固定站临时增加观测次数。”《海洋监测规范》5.4中规定:“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根据监测和调查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按上级指定或自行设计。”

根据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规定,渔业资源的损失可以根据事故水域的类型、水文状况、受污染面积的大小以及受损害资源的种类而采用不同方法:专家评估法,适用于天然渔业水域,主要以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生产统计数据、资源动态监测资料等为评估依据,必要时以试验数据资料作为评估的补充依据,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定其损失量,对资源损失大的(10万元以上)要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围捕统计法,适用于能进行围捕操作的水域,其污染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上,或其损失密度分布呈明显区域性的养殖水域,分别围捕统计,总损失量等于各区域的损失量之和),在事故水域中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围捕点810个,每个围捕点的面积2050亩(围捕点及各点面积的设定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受污染水域的具体状况决定),按种类和规格(苗种、成品)分别统计水产生物死亡量和具有严重中毒症的水产生物数量;调查估算法,适用于难以设点围捕的大面积增、养殖水域,调查养殖单位当年投放苗种的分类放养量(以养殖单位提供的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和旁证为准,并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以粗养为主的应考虑原有天然渔业资源量),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或事故双方评估事故水域中的损失量,由渔政机构抽样调查群众自发性捕捞的损失量;统计推算法,根据不同水域和养殖不同种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推算方法

渔业损失监测点的设定和数量问题。选择合适数量的采样监测点并合理设置,对海水样品的采集及分析均应按我国国家标准《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3-1998GB17378.4-1998)规定的方法进行,海水中石油类浓度测定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

关于不同监测部门对同一污染作出不同的监测数据的问题。两个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有差别是正常的。宏观上,两个单位在同一海域布站的位置、监测时间、所用仪器不同,其结果也就有差别。在具体操作上,由于表层的水深范围是0.1~1m之间,同是表层水样,取样时具体深度不一样,其分析结果也不同。

调查、监测和评估污染损害的资质问题。经修改后于201031日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此外,根据所评估的损失金额大小,对监测机构有相应要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鉴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持有甲级《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各种渔业污染事故鉴定和涉外渔业污染事故。2、持有乙级《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渔业污染事故鉴定。3、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渔业污染事故鉴定。4、对各种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采取就近调查、从速取证原则,对调查后发现损失数额较大、超出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事故经委托方同意后,应迅速移交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单位。”

同时,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要经过强制检定,但不是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我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的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与监测中心的环境监测无关。

根据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使用的计量器具如分光光度计(包括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水质污染监测仪(包括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等要经过强制检定。如果原告没有提供计量主管部门对监测所用计量器具作出的《质量认定书》,将无法判断《检验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是否准确而引起质疑。

实践中,常常发生最高院或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设立监测研究部门对监测报告进行鉴定的问题。在污染事故中,鉴定人员没有到过污染事故现场,不了解污染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没有对事故环境进行实地监测,没有调查,不可能对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程度和损害情况作出客观的评判。如果司法鉴定中心在听取了双方一审多次庭审质证、研究双方证据提供的数据和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渔业资源鉴定报告》,则完全不同。

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资源损害的调查权和索赔权并存而产生的利害关系问题。

我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渔业环境监测站,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他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上述规定表明,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部门是法律授权的专业职能部门,有海洋渔业资源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对其具有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评估的资格认可。比如,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其中,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经国家农业部认证,获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取得该甲级证书的全国仅有几个单位,广东省只有两个单位,分别是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具有高级的专业技术水平。除了以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外,监测单位还以我国《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监测规范》、《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渔业水质标准》和《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等作为技术依据,根据国家法定的规范和标准,对海洋污染调查、监测,根据调查材料、监测数据,作出监测报告,论证污染事故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情况:包括漏油现场的观察、渔业环境污染监测结果及其调查方法和海水水质调查结果、渔业资源损失情况。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否定监测报告的内容,否则,报告应作为确定污染损害的依据。

监测部门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法律授权的专业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监测调查。各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利害关系无从谈起。

此外,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具有生态环境监测资质,但不具备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评估的资格,是否能进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尚存争议。实践中,该监测中心与其他具有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评估资格的单位合作,由该监测中心负责对生态环境作出监测评估。

在监测报告中,背景值对评估渔业资源损失额具有重要地位。《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渔业环境监测站,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资源背景值来源真实客观,具有可比性。调查评估比较的是资源密度,也就是每平方公里的资源数量。不同的调查船进行调查,其调查数据都可以转换为资源密度进行比较,不存在调查船的马力、拖网的宽度、网目周长等参数不同就没有可比性的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调查监测报告只能属于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鉴定结论应当具有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表明我国法律要求专业鉴定人在鉴定机构执业,由鉴定机构出具报告,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承认个人的专家报告。所以,专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出具调查监测报告不符合鉴定结论的法定要求,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中的鉴定结论。

关于“油指纹”鉴定。实践中,当污染源距离损害场所较远,而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时,为了索赔损失的需要,采用油指纹鉴定方法,这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通过对油类作GCMS,以检验采样监测点的油类和漏油点的油类是否一致。

石油是由上千种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经过长期的物化作用演变而成的不同浓度的有机化合物组成,油品各具有明显不同的化学特征,其光谱、色谱图不同。同时,因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的环节不同,更增加了油品光谱、色谱图的复杂性。油品光谱、色谱图的复杂性如同人类指纹一样具有唯一性,因此,人们把油品的光谱、色谱图称为“油指纹”。就燃料油而言,两艘船舶即便是在同一个地方加了同一种油品,由于船舶自身情况的千差万别,其油箱“油指纹”也不会相同。机舱舱底油污水的构成极复杂,混合了船机油、液压油、生活污水等液体形成,因此世界上绝不会出现两种完全相同的舱底油。鉴定实验室利用符合IMO溢油源鉴定标准的荧光光谱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先进仪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送检的各种嫌疑溢油源的油样和海上溢油进行分析,并将检验出的“油指纹”特征与污染水域环境的溢油的“油指纹”特征进行比对,得出鉴定结论,从而为判定污染源提供证据。GCMS采用的是色谱-质谱联用鉴定,而不像紫光只鉴定海水中的含油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第七章和第八章对油样品的保存和监管做出了原则规定,正确的保存样品,可有效防止油指纹的改变,为得出正确鉴定结论打下良好基础。

至于港口、码头发生污染事故,有多艘船舶同时在港的情况下,若是多船漏油混合在一起,既无法鉴定污染源,也不必作GCMS,因为公约规定了无法合理分开的损害,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工程师。

龙玉兰,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律师,经济师,硕士。

 

 

 

该篇论文荣获中国2010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评选优秀论文奖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