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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快速解决一起重大海上事故纠纷

发布日期:2015-06-23 点击数:351

          2015年4月18日约0502时,“粤陆渔44021”船与“福州”轮(简化名)在广东汕尾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造成“粤陆渔44021”船沉没,船上2名船员遇难。2015年5月1日,我们受到“福州”轮船东的委托,由许光玉律师、李昱律师、刘慧仪法律助理组成的法律团队处理这起事故,与渔船船东、2名遇难者的家属、汕尾海事局充分沟通、协调,在一个月内圆满解决事故责任认定、渔船沉没引起船东的索赔、2名遇难者家属的人身伤亡赔偿等问题。这种快速解决重大海上事故的情况较为罕见。

          本案处理过程中出现如下重大难题:

          1、是否能确定“粤陆渔44021”的沉没是由“福州”轮造成。“福州”轮值班驾驶员称当时没有看到碰撞渔船,也没感到碰撞振动,仅仅是说在附近海域避让过渔船。对此,我们调取了“福州”轮的VDR,与委托人的资深船长们进行分析,认为碰撞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值班驾驶员称没看到“粤陆渔44021”船很可能是因为他没有消除在驾驶台盲区。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与对方和解解决本案。委托人接受了我们的建议。

          2、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事故时“粤陆渔44021”船与“福州”轮交叉相遇,“福州”轮在“粤陆渔44021”船的右前方,则“粤陆渔44021”为让路船,其应履行让路义务。但“粤陆渔44021”船既没履行让路义务,也没有保持正规瞭望,甚至该渔船与“福州”轮快要碰撞的时候才看到“福州”轮,导致事故发生,应对碰撞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多次沟通,汕尾海事局和“粤陆渔44021”船东、2名遇难者家属及其代理人接受了我们的观点,由“粤陆渔44021”船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福州”轮承担次要责任。

          3、赔偿金额问题。考虑到“粤陆渔44021”船东和2名遇难者家属的经济困难,我们建议委托人在合理范围内解决赔偿问题。最终在汕尾海事局的主持下,委托人与“粤陆渔44021”船东、2名遇难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在本案中,汕尾海事局和汕尾渔政部门对调查事故做了大量工作,为处理本案提供了充分证据,为本案的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各方努力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粤陆渔44021”船东、2名遇难者的家属得到满意赔偿,让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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