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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7000吨浓硫酸货船沉没、救助、设标、打捞污染案终于了结

发布日期:2015-04-22 点击数:784

          2012年3月13日,在汕尾市碣石湾海域,韩国籍货轮“雅典娜”(KENOS ATHENA)轮发生倾斜后沉没。该货轮载有7000吨浓硫酸(浓度≥98%)及140吨剩余燃料油。我所代理汕尾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分别索赔防污清污等应急处置费用和国家渔业资源污染损失,现案件成功终结。

          事故发生后,面临污染、沉船打捞、爆炸危险等一系列问题,我们首先及时对停泊在江阴港即将离港的姐妹船“海伦娜”(KENOS HELENA)轮采取了扣船措施。扣船得到了海事法院和当地海事部门的大力支持,如果晚扣几小时,该船将离开。如果没有及时扣船,那么索赔和打捞都无从谈起。如果不打捞,附近航道的通航安全,附近海域的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将面临损害。

          我所为海事部门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顺利解决了7000吨浓硫酸货物的打捞问题,避免了硫酸爆炸的重大灾难性事故。在历史上从没发生过装载7000吨浓硫酸货轮沉没,如何打捞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专业技术上都是一个新的课题。在法律上对船和货通常是一体打捞,但是中国没有一家公司有相关经验,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发生硫酸爆炸,危及打捞人员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问题,我们根据海事局的要求,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1)提出货、船分开打捞的指导原则,将打捞货物视为船东防止污染损害的义务,并由其依法履行;(2)打捞船舶的资质问题应放在第二步解决,从而避免船货一体打捞在打捞资质上的矛盾。根据该原则船东很快制定了打捞货物的方案并将硫酸全部抽出,未发生任何事故。后来船舶也顺利打捞清除完毕,排除了沉船对人身安全、海洋与渔业环境、航道船舶通航的危害。

          海事部门采取的一系列防污清污措施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以往的案例中,海事局的防污清污费用是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从我们代理的“宙斯”(Zeus)轮江门海事局索赔案开始,最高院裁定海事部门对沉船漏油清污属于使沉船无害的措施,产生费用提起的索赔船东不能享受责任限制。该观点沿用在本案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双方根据上述船东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原则进行进一步谈判,而对于我所代理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国家渔业资源的索赔则属责任限制的范围并在基金内分配,没有争议。

          在代理海事局的案件中,我方提供了大量证据,经过几天的开庭,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案在广州海事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由于本事故海事部门组织清污单位清污防污时间长,产生费用高,而赔偿金额有限,如何解决资金分配问题需海事部门的协调。海事部门与各参与清污防污设标应急的单位进行反复多次协调,在多方共同努力下,防污、清污、设标、救助等各方最终接受了海事局的分配方案,把复杂问题一并解决。

          自此,轰动一时的“雅典娜”轮沉没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图为向“雅典娜”轮姐妹船“海伦娜”轮过驳硫酸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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