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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与广州海事法院共同成功承办了“2015年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6-01-04 点击数:536

          2015年将要过去,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广州海事法院共同商议,为完善海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程序和实体工作,让海事律师、港航单位在参与海事诉讼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反馈海事法院,决定由广州海事法官协会与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2015年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由我所和广州海事法院共同承办。

          2015年12月30日,上述座谈会顺利召开,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黄伟青、王新建以及海事庭、海商庭、行政庭、执行局、审监庭、研究室、安管办、部分派出庭等庭的庭长和代表,部分海事律师以及主要的航政企业、保险公司的代表等60多人参加了这次会议。

          会议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律师、港航企业代表对《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办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和建议;二、就律师、港航企业代表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互动交流;三、律师、港航企业代表对近年来广东海事审判工作以及广州海事法院领导班子践行“三严三实”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在会上,各律师代表畅所欲言,对《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办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完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见附件一)。由海事法院的立案庭、海事庭、海商庭、研究室、安管办分别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律师和港航单位提出的立案审查问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涉外材料的公证认证问题、证据的审核标准、保险的代位求偿时效起算、货运代理和审判期限等问题(见附件二)作出了解释和说明。座谈会增加了法官、律师、港航单位之间的相互理解,并对上述大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关于广州海事法院领导班子践行“三严三实”情况问题,与会律师和港航单位的代表异口同声地对广州海事法院领导班子和法官在审理海事案件中的公平、公正、廉洁给予了高度评价,希望海事法院继续发扬成绩,培养更多的海事法律人才。与会代表均认为该座谈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并希望每年都举办类似的交流会,以促使海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附件一:对《关于办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按照会议发言顺序整理以供参考)

 

          1、如何界定“通海水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内河船舶航行港澳航线可以参照海船设立基金没有争议,但是内河A类船舶航行于珠海、惠州或位置在内河的通海水域,是否也可以根据海商法享受责任限制,应予明确。如船检部门把内河A类、沿海、近海区域以海图形式表示予以明确,是否可以参照该做法,例如是否可以将“感潮”水域理解为通海水域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划分。

 

          2、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在3日之内必须设立基金。如何保障申请人及时设立基金的权利?例如申请人收到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但由于不知道异议人何时收到,不知道裁定生效时间,甚至异议人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但是签收回执没有及时寄出,申请人收到时可能已经超过3日,如何处理。

 

          3、设立基金原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扣船,但实践中也有不少的麻烦,对已经扣押船舶,哪怕在设立基金的过程中扣押船舶,设立人是否有权申请将扣船担保返还。如申请扣船人拒绝返还担保,且最后申请扣船人的债权被认定属于限制性债权,是否需要追究申请扣船人恶意扣船的责任。

 

          4、《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也是设立基金的重要部分,建议将适用《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所形成的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基金案也列入其中。

 

          5、意见第八页,实际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否能作为(海商法101条)的所有人享受责任限制?定期租船的租船人呢?

 

          6、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之间未订立诉讼管辖协议的,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如果不同法院在同一天立案,如何解决?

 

          7、在不同法域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有广州海事法院的判例明确不认可域外的责任限制基金,这些判例应当在指示意见中明确,以便随后的案件适用。

 

          8、第六条【基金设立程序中的时限】相关问题:船被扣押了,船东想设立基金,不想提供扣船人要求的巨额的担保。但因设立基金时间较长,设立基金期间会产生较大的船期损失。因此,对于法律关系比较清楚,事实比较清晰的案件,如果对方要求担保和基金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采用前置担保及补充担保的形式是否可行?

          9、第一条明确不适用《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所形成的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基金案,对于该类案件如何适用?

 

          10、设立基金的申请人需要所有登记船东都作为申请人吗?是否所有的船舶登记所有人都必须参与设立基金?

          非限制性债权人是否在设立基金之后还可以扣船?对于非限制性债权债权人的扣船权利,如何保障?法院可以对债权人释明其扣船的风险。

 

          11、第八条【法律规定的释明】,因设立基金的期限仅为3天,应通知申请人做好设立基金的准备,并释明未在指定期限内设立基金的风险。之前案例中船东只主张责任限制的抗辩但是不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结果判决所得的赔偿金额仅达到责任限制不包含利息不如设立基金的情况多,这样是否合理?

 

          12、关于设立基金的3日期限,法院能否明确何时为生效日期?

 

          13、国籍证书不应作为申请设立的证据,不能完全反映船舶所有权情况。

 

          14、如果未设立基金,但是有几个诉讼的情况下,责任限制如何适用?是否有风险,要承担几个基金的责任?

 

          附件二:海事审判讨论问题提纲

 

          一、立案审查

          1、广州海事法院要求,起诉境外的被告时,须提交对被告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材料或当地政府登记机关网站提供的资料。该规定很难办到且费用成本高,该要求之必要性值得商榷。

 

          2、13年底省院出台《关于涉港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受送达人是香港公司,应要求原告提供受送达人的主体资料及香港注册地址,并办理公证认证”,此规定并未提及例外情况,能否立案庭实务中有变通做法?

          该规定的问题在于:

          (1)被告主体资格在香港公司登记处网站随时可以查询存续状况,额外增加原告诉讼负担;

          (2)实务中原告往往能够提供被告自认的内地联系方式(办公地址、邮件、联系人),邮件等方式可以送达;

          (3)上位法认可邮件等方式送达,并未硬性要求。

 

          3、海事法院立案管辖案件范围应当明确,如对海洋开发利用包括哪些内容?又如海岸线吹填,吹填用于工业、房地产或旅游开发,海事法院是否应该管辖?

          “港口作业”的定义应当明确,例如吹填建设港口、码头是否属于港口作业?建设码头工程是否也属于港口作业?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船员或承运人盗窃货物、偷油等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海事法院是否应当管辖?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1、在基金分配之前,法院就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制作的调解书对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法律效力?

 

 

          三、涉外材料的公证认证

          1、对境外形成的证据,除了主体材料、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外,其他证据(如提单等)是否也要求公证认证?

 

          2、境外当事人申请法院退回诉讼费、划拨执行款过程中,法院财务要求必须提供当事人在中国大陆的人民币账户,而且如相关申请书系代理律师签名的情况下仍一定要求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在中国大陆确实没有账户的当事人如何从法院收款?

          经境外公证的授权文书很多时候经过一审二审两审程序已经用完,有时为了申请退回少量诉讼费再去境外安排授权文书的公证认证很不经济,法院在此方面没有顺应海事案件涉外性强的现实情况变通采取既能控制风险,又能便利当事人的措施?

 

          四、证据的审查标准

          1、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关证据的举证责任的程度、标准如何认定?例如一般的保险公估机构,没有海洋化学、生物方面的资质,是否也可以出具评估报告?底播养殖损失、网箱养殖损失由当地的村委会、镇政府以及渔政部门进行勘验作出的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效力如何?

 

          五、保险

 

          1、关于代位求偿权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海上保险合同赔付后追偿,但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海商法调整的情况下如何起算时效;或者,非海上保险合同赔付后追偿,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法院关系适用海商法的情况下如何起算,时效起算点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呢,还是不用呢?

 

          六、租船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提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二者均请求承运人交付提单,如何处理?

 

          七、审限

 

          1、对法院案件审限有何管控制度,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法院是否会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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