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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现代促进”轮与“伊纶娜”轮珠江口碰撞污染损害案件简介

发布日期:2010-03-10 点击数:605

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HYUNDAI ADVANCE)与德国籍集装箱船“MSC伊伦娜”(MSC ILONA)在珠江口担杆水道附近海域发生碰撞,导致“MSC伊伦娜”轮严重受损,大约高达1200吨燃油泄漏入海,事故现场附近大面积海域受污染,国家渔业资源遭受严重损害。

污染事故发生后,为避免和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广东海事局启动溢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广州打捞局等23家单位进行清污和防污工作。组织船舶、飞机、人员、清污器材和物资等开展清污工作,产生巨额清污费用。

2005年1月12日,“现代促进”轮方就本次事故中可能引起的所有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

2005年5月10日,广东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两船东及其互保协会赔偿清污费用127,351,733元人民币及利息。5月12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亦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索赔国家渔业资源损失6000万元及利息。此外,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和海南省94个水产养殖户(下称海南方面)分别以上述污染亦导致其渔业资源、养殖、渔具、渔网损失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现代促进”轮船东及光租人赔偿损失,金额共计达81,038,700元。

至此,因该起漏油侵权事故对责任船东提起的索赔总额高达268,390,433元,将近三亿!数额如此巨大的侵权案件,即使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罕见的。如何理顺各方主体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可能挽回损失,无疑是对一个律师包括业务水平、斡旋协商能力、对大局的掌控及对细节的把握能力等在内的综合素质的巨大考验和挑战。

在这起案件中,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是主要的索赔主体,事故发生之后,局领导非常重视。为了促成该起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顺利解决,两局领导分别经过开会讨论,不约而同决定聘请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的许光玉律师作为代理人,负责该案件的具体运作。许光玉律师是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功代理过数百宗海事海商案件,其中多宗案件都曾被多家知名媒体所报导,许光玉律师本人也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是业界公认的办理油污索赔案件的权威。

尽管各方已向法院起诉,但许光玉律师提出本案由于诉讼时间较长,且涉外案件无审限的约束,为避免讼累,谈判解决才是最佳选择,而这必须以包括海南方面在内的所有索赔方达成一致为条件,否则,诉讼无可避免。但要达成这个目标谈何容易,本案牵涉到众多索赔方的利益,其中不仅包括不同的政府部门,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体经营户,所谓众口难调,近百个不同的索赔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谓不尖锐,要克服彼此之间巨大的意见分歧、解决冲突、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显然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

为了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使本案尽快一揽子合理解决,许光玉律师及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人多次前往海南与海南省政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及海南省94个水产养殖户谈判。经过多方协商和多次艰苦卓绝的谈判,海南方面终于同意列入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一方,由两局负责协调各索赔方并代表各方统一向两船东索赔。两局同意在获赔款中按约定数额补偿给海南方面,海南方面保证如果能通过谈判解决并获得合理的补偿,同意撤回对上述船东和光租人的起诉,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污染事故向任何污染责任方提出索赔。

2006年8月9日,在广州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两船东及其保赔协会支付共计850万美元作为协议各方(包括海南索赔方)因污染事故和碰撞事故引起的无论任何性质的任何索赔全部的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其中,广东海事局获偿4,132,000美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获偿3,500,000美元,85万美元为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支付给海南索赔方的补偿款项,上海美亚公司获偿金额18,000美元。

2006年7月11日,海南索赔方向法院撤回对“现代促进”轮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登记申请以及对“现代促进”轮方提起的确权诉讼。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目前,责任船东已经开始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项,至此,可以说,本案已经顺利得到解决。作为全国实际获赔金额最大的侵权案件,从某个角度来说,本案的平稳解决可以说是各方律师求同存异、充分发挥个人水平与魅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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