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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关于香港仲裁执行和执行异议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20-05-28 点击数:165
                                                                         周崇宇、许晓冰


【案情简介】
          原告虎王游艇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虎王公司)委托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下称云辉公司)新造一艘游艇(后确定编号为P-86SMA-04)。游艇快建造完工时,云辉公司因经营不善,该游艇作为云辉公司的财产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下称金湾区法院)查封和拍卖。云辉公司向金湾区法院提出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根据造船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虎王公司对P-86SMA-04游艇具有所有权。
          为了取回游艇,原告委托周崇宇、许晓冰律师处理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同时根据仲裁裁决再次向金湾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但金湾区法院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原告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的一审,最终金湾区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游艇及相关船用设备。
          但因其中一位被告(申请执行人)珠海永呈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永呈公司)提起上诉,为了尽快处理该案拿回游艇,避免游艇长期处于未完工的状态被扣押导致价值贬损,原告与永呈公司达成和解,向永呈公司支付一部分游艇看管费。永呈公司撤回上诉后,原告历经4年终于取回了游艇。
          在该案中,金湾区法院在执行异议以及一审过程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为第1仲裁裁决不能成为阻却执行的依据。原告认为该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执行异议和复议,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且仅仅是程序的审查,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实体审理,排除强制执行。在执行异议和一审皆被驳回后,原告信任律师的专业水平,坚持律师的该观点继续上诉,最终该观点也被二审法院采纳,取得了最终的胜诉。
          在重审时金湾区法院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游艇及相关船用设备,其中一个被告永呈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时,如果继续上诉,诉讼程序将会被拖延很长,而游艇被扣押后不能完成建造,每天都在贬值,另外也考虑到永呈公司一直看管和实际控制着游艇,为了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原告与永呈公司达成和解。最终永呈公司撤诉,原告历经4年,最终在2019年3月份取回游艇。

  【代理意见】
          (一)虎王公司依据第1号执行裁定赋予的权利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原告认为构成重复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存在“已经发生的诉讼”或“生效的裁判”。本案是因虎王公司不服第1号执行裁定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此之前并没有存在针对第1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的诉讼”或“生效的裁判”,虎王公司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虎王公司有权依据第1号执行裁定赋予的权利提起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二)关于案涉船舶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虎王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员依法作出独立的终局第1仲裁裁决声明P-86游艇所有权已转移虎王公司。广州海事法院也已立案执行第1、2仲裁裁决,并发函给金湾区法院,确认P-86游艇所有权已转移虎王公司,该仲裁裁决合法有效。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船旗国法律,P-86游艇已在开曼群岛船舶登记局登记,该局签发了《船舶在建证书》并载明船舶所有人为虎王公司。
          因此,P-86游艇所有权已转移给虎王公司,虎王公司享有足以排除P-86游艇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游艇及相关船用设备。

【裁判文书】

【案例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湾区法院在执行异议以及一审过程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为第1仲裁裁决不能成为阻却执行的依据。原告认为该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执行异议和复议,不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且仅仅是程序的审查,法院仍然可以根据实体审理,排除强制执行。在执行异议和一审皆被驳回后,原告信任律师的专业水平,坚持律师的该观点继续上诉,最终该观点也被二审法院采纳,并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取得了胜诉。
          在重审时金湾区法院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游艇及相关船用设备,其中一个被告永呈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此时,如果继续上诉,诉讼程序将会被拖延很长,而游艇被扣押后不能完成建造,每天都在贬值,另外也考虑到永呈公司一直看管和实际控制着游艇,为了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原告与永呈公司达成和解。最终永呈公司撤诉,原告历经4年,最终在2019年3月份取回游艇。

【结语和建议】
          该案在代理律师的坚持下,经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取得了胜诉,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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