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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江丰船务有限公司与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2-10 点击数:409
        2013年4月21日,乐清市江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公司)把船卖给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润公司)。2013年10月16日,船过户到连润公司,所有权为连润公司。连润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剩余4566万元的船款及利息。2015年4月8日,江丰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连润公司支付船款及利息并确认江丰公司对“连润扬帆”轮享有船舶留置权。宁波海事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判决,支持江丰公司主张的支付船款及利息合计六千多万元,但不支持江丰公司的船舶留置权。也就是说,江丰公司拿到几乎胜诉的判决,其实难以实现债权。因为连润公司拖欠银行欠款等债务金额高达数亿元。如果江丰公司没有留置权,即对该船舶被拍卖无优先受偿权,船舶被拍卖后将会按债权比例受偿,江丰公司最终所得船款寥寥无几。然而,随后连润公司已宣告破产。由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去处理连润公司名下的财产。
 
        对此,我们海建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委托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明确强调宁波海事法院判决江丰公司对“连润扬帆”轮没有留置权错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认为船舶是特殊的动产,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在连润公司未付清船款前,“连润扬帆”轮由江丰公司在温州乐清港锚地掌管,船一直由江丰公司留置,并派人看管占用,构成留置权成立的法律要件,江丰公司对“连润扬帆”轮属于合法留置,宁波海事法院不支持江丰公司对船舶的留置,显然不符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1月3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江丰公司对留置权的诉讼请求,明确在拍卖“连润扬帆”轮后江丰公司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使江丰公司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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