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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及燃油补助款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7-25 点击数:678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0日,李天生与梁茶本签订合同,约定李天生向梁茶本转让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011年6月6日,姜茂刚与梁茶本签订《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梁茶本将两对拖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转让给姜茂刚,并由姜茂刚凭这两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出资新建造两对渔船。
          因李天生延迟向梁茶本交付《船网工具指标书》,梁茶本未能依约定时间向姜茂刚交付《船网工具指标书》,造成姜茂刚损失,2012年6月4日,姜茂刚与梁茶本签订《补充合同一》,对所涉船舶有关渔船的2011、2012年期间的燃油补助全归姜茂刚所有。
          2012年6月6日,姜茂刚与梁茶本、原船网工具指标所有人李天生签订《补充合同二》,李天生确认知晓并同意履行上述《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一》内容,李天生直接与姜茂刚办理支付补助。
          姜茂刚依据船网工具指标出资建造两对新渔船,随后李天生将两对渔船过户登记至姜茂刚之母李世芬名下。两对新渔船由姜茂刚实际运营。
          李天生分别于2012、2013年领取2012年领取上述《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中的两对网船工具指标批准书下船舶的燃油补助款,但李天生未依约支付给姜茂刚。
          许光玉、许晓冰律师受姜茂刚委托处理该案,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二审判决均支持姜茂刚要求李天生支付燃油补助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1. 《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补充合同一》、《补充合同二》是否违反我国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燃油补助款是国家财政补助特定船舶所有人的,是否能以合同约定燃油补助款的归属?

          被告李天生认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受国家严格控制,只能随船转移,不能单独转让,且本案不属于“随船”转让。因此《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补充合同一》、《补充合同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无效。
          2、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不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燃油补助款的发放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持有合法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时间不低于三个月。2011-2012年李天生是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因此是领取燃油补助款的合法主体,姜茂刚无权享有补助款。

          就上述争议焦点,许光玉、许晓冰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法条及相关规定,查阅案例,以及走访相关渔政部门。就第一个争议问题,许光玉、许晓冰律师提出网具指标是否“随船”转让,需要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原属于李天生的五艘旧船淘汰后,由姜茂刚出资建造相应功率的新船,并挂靠在李天生名下,符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随后新船连同指标书一并转让给姜茂刚之母,符合“指标书随船转让”的规定,且已取得在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书面文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转让的过程应当被认定为合法。就第二个争议问题,许光玉、许晓冰律师提出“行政机关向谁支付油补”,与“按约向他人支付油补”属于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李天生签署合同承诺向姜茂刚支付油补,属于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在行政机关向李天生发放了油补后,李天生无权继续占有,应当依约支付给姜茂刚。

          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可许光玉、许晓冰律师提出的观点,认为《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补充合同一》、《补充合同二》虽名为船网工具指标转让合同并涉及转让船网工具指标的内容,但是合同内容及约定了先新造渔船再办理指标过户的内容,且在履行过程中,姜茂刚依据李天生的指标书建造渔船,并通过渔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办理了过户手续,实现了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让的交易结果,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另外,合同合法有效,李天生应当依据合同履行。

          【意义】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各省的指标总量是固定的,并严格规定了网具指标只能通过申请、淘汰旧船换新船的方式获得。而在捕捞业实践中,出于渔民作业能力、融资等需要,渔船网具指标流通十分普遍,指标的控制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捕捞生产力的自由流动。在本案之前并无案例对何为指标合法转移这一问题作出评判。本案判决从指标转移合同的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层面就何为网具指标合法“随船转移”作出了详细的论述,可作为自此以往同类型案件的重要参考。同时本案事实中网具指标“随船转移”,可以作为我国捕捞业渔业生产力自由流通的典型范例。


          该案件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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