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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

远洋船员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后的危险区域补偿金案

发布日期:2013-06-07 点击数:727

         【案情简介

          尽管目前亚丁湾海域有多国海军舰队护航,但海盗劫持商船的恐怖活动仍时有发生,海盗活动频繁。2010年6月28日12时,上海鼎衡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鼎衡公司)名下所属的“GOLDEN BLESSING”轮在通过亚丁湾海盗区域时不幸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其中,本案中当事人陈健华在“GOLDEN BLESSING”轮中任职大管轮,黄庆祥在“GOLDEN BLESSING”轮中任职大副。 

          2010年11月6日01时03分,经过多方努力和船员的配合,“GOLDEN BLESSING”轮和船上船员被释放。船员在被劫持的132天中,都过着地狱般的生活,生命时刻受到威胁。

          而根据船员与上海鼎衡公司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和发出的通电,“公司给通过国际公认的亚丁湾海盗活动核心区域船舶的船员以适当的补贴,以奖励船员对防海盗和反海盗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具体金额见本通电的附件一‘GOLDEN系列全球航线化工船船员薪酬表(美元)’的最后一栏,按天计算,不足24小时也算一天”。按照该薪酬表,本案当事人黄庆祥及陈健华理应得危险区域补贴,但当船员被解救后,上海鼎衡公司却以船舶未安全通过海盗区为由拒绝支付该补贴,黄庆祥、陈健华遂委托周崇宇律师处理该案,向上海鼎衡公司索偿通过危险区域补贴。

          本案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

          1.上海鼎衡公司通过危险区域补贴发放的条件,即是否要以船舶安全通过为前提,该补贴在被海盗劫持期间是否也应该发放?

          2.上海鼎衡公司认为黄庆祥、陈健华在船的工作表现差,并导致上海鼎衡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认为其无权要求通过危险区域补贴,这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上海鼎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

          [1] 危险区域补贴的发放并不包括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在危险区域滞留的时间。上海鼎衡公司通电中所指的补贴是针对船舶驶入、通过、驶离危险区域这个不间断的过程而言。

          [2] 黄庆祥、陈健华在船舶劫持期间不服从船长的管理,与海盗串通给船长施压,严重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乙方必须遵守船东公司及船上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约定,视为违约。船东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扣除船员的全部或部分薪酬作为赔偿。

 

          周崇宇律师经过大量翻查、阅读国际航运资料和研究普通商船进入亚丁湾及其它危险区域有关的保险政策及风险控制材料,以及有关船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规定、政策,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以下观点:

          [1] 证据中工资表上清楚列明“危险区域补贴”,而非“顺利通过危险区域补贴”。将船舶驶入危险区域,船员是冒着生命危险去为上海鼎衡公司挣取利润,船舶只要位于危险区域,船员就面临危险,上海鼎衡公司就应该发放危险区域补贴。

          [2] 黄庆祥、陈健华和其他船员一样任何时候都在海盗的枪口监管之下,没有人身自由,何来与海盗串通。为了拿到赎金,海盗向每一个船员都进行威胁和施压。《通电》第五点“海盗登轮后的安全措施”中,对于被劫持下的船员唯一的要求是“如果不能及时撤离,将船上所有现金集中到一起,主动交给海盗分子,以策船员安全。”被劫持后不与海盗发上冲突,保存生命是全体船员在当时情况下唯一要做的,也是为全世界公认的行为准则。

          [3] 亚丁湾和索马里附近海域是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的区域,进入该水域的船舶和船员面临极度的危险,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险委员会(The Joint War Committee)将该区域列为“船舶战争、罢工、恐怖主义风险和相关风险除外区域”,计划进入该区域的商船需要提前48小时通知保险人,购买航次特别战争险,可见其危险程度之高。证据显示上海鼎衡公司对亚丁湾和索马里附近海域航行的高度危险性是充分预见到的,并购买了航次特别战争险,其中就包括了对船员在劫持期间的补贴。取得补贴是船员的权利,但金钱的补偿远远不能平复船员在被劫持期间所受到的伤害。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船舶被海盗劫持之后,上海鼎衡公司作为船东、用人单位,确实在开展营救工作中,积极配合我国外交部、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我国驻外使馆等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和工作,使船舶最终获释。但这些并不能影响船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更不应将所做的这些工作与船员的合法维权对立起来。遂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了MASH201103、MASH201102裁决书,支持了黄庆祥、陈健华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上海鼎衡公司拒绝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2011年8月16日,上海鼎衡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

          [1] 《船员劳务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因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该裁决书所裁决的纠纷不属于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2] 该裁决结果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会导致船东对出现海盗劫持事件应对不积极等消极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周崇宇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民事案由规定》、《船员条例》、最高院的有关解释,再结合现行的有关劳动争议程序,认为:

          [1] 本案是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海商纠纷,不是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双方可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2] 仲裁裁决处理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涉及的是合同的各方,与第三方没有关系,不影响其他人的权益,根本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相反,如果本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才是违背公共利益的。本案仲裁裁决是依据合法程序,双方充分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后作出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这样的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有损整个仲裁处理相关纠纷的制度。并且,全体船员是为鼎衡公司的利益而进入海盗危险区域的,船舶和船员被劫持后,组织营救是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义务;而被海盗劫持的132天中,船员过的是地狱般的生活,船员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补贴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利益失衡的情况。

 

          最终,上海海事法院接纳了周崇宇律师的观点,认为上海鼎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本案所涉纠纷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海商合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不受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并且仲裁条款已订于双方签订的船务劳务合同中,系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在船舶航行至危险区域或面临海盗劫持风险的情形下,船方其实有能力通过参加保险,船东保赔协会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分散上述风险,上海鼎衡公司向船员支付通过危险区域补贴与上海鼎衡公司面临财务窘境不具有联系,更谈不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驳回了上海鼎衡公司的所有请求。

          至此,正义最终得到了申张,船员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

 

         【意义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船员输出大国,但对于船员这种风险较大的特殊群体,尤其是国际航线中的船员,因为法律关系有涉外性,船员本身有很强的流动性,有关的保和船员的法律规定也大多散见于各种国际公约和惯例,船员本身不了解,维权难度大,像本案的被海盗劫持的船员。对于船舶被海盗劫持中船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此前国内尚没有案例。该案对以后船员维权,仲裁庭和法院等裁判机构审理类似案件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该案例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二0一二年度业务成果奖